对公会计履职报告(6篇)

时间:2024-07-25 来源:

对公会计履职报告篇1

公立医院作为社会公益组织,其存在的目的不仅仅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还有其社会责任与社会价值。这些价值无法通过规模收入利润等财务指标来反映。要全面反映公立医院所承担的社会功能和履行的社会责任,需要搭建与之相适应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体系和披露机制。由于公立医院尚未建立完善的预算考核机制,所滋生的问题也制约了其可持续发展。建立公立医院会计信息披露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委托是社会资源要素分工协作的结果,其产生的经济基础是专业分工、规模效益及资源的比较优势,在发挥资源要素专业优势的同时,也将伴随产生委托问题。委托理论是研究现代企业行为的重要视角,特别是在我国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现代企业中。我国公立医院是由政府出资建立,为全体公民提供社会公共医疗服务的机构,其产权归属全体人民所有。然而,全体人民是一个虚拟的概念,难以履行出资人职责,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往往通过政府有关部门代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并由政府委托医院管理层开展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这就形成了全体人民、政府和医院管理层三者的委托关系。在这个关系中,全体人民作为初级委托人享有医院资产的终极所有权,同时也是医疗服务的需求方,政府部门作为授权代表代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任命医院管理层作为人负责医院的日常经营活动,并监督人行为,促进医院管理层履行相关社会公共义务,为全体人民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由于国有资产产权的模糊性和公立医院的社会属性,导致公立医院的委托关系并不像市场经济中两权分离模式下的企业行为,其模式更多地体现出行政任命和行政的特征。出资人的监督职责受到政府层级形态的影响,使对公立医院的监督管理呈现分散和多头管理的局面。如果政府内部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势必影响人的经营决策,制约我国公立医院发展。现阶段,我国公立医院竞争力每况愈下,缺乏对医院资产状况和盈利能力的有效评估,医院服务质量未能得到有效监督等,这些问题归根结底都与委托人不明确和所有者职能分散有关。这样的委托格局导致对公立医院的监督管理处于无序状态,难以对公立医院管理层形成有效约束。

二、视角下公立医院社会责任与会计信息披露

(一)委托人多头管理的现行模式导致监督责任不明虽然我国公立医院由国家出资建立,但国家无法作为具体的人格代表,只能委托政府相关部门担当出资人角色。不同政府部门分管的领域不同,导致公立医院往往受到多个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且不同部门的职责范围不清也带来了管理职能的交叉与混乱。政府部门的行政层级划分导致国家作为公立医院的出资人监管职责分散到各个政府部门,形成了多头委托监督管理的局面,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监管的模式。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协调,导致委托人无法全面了解医院的经营收益情况,对人是否有效履行了社会公共义务缺乏有效地监督。

(二)片面的考核激励机制不利于公立医院社会公共职能的实现受利润动机的支配和市场经济的影响,公立医院管理层从发展壮大和个人职业发展的需求出发,更多考虑个人及员工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而忽视了对公立医院社会公共职能的关注,导致其服务质量备受诟病。这与政府对其的考核激励机制有重要关系。长期以来,主管部门往往通过经济效益等财务指标来考核医院管理层,通过医院能否实现跨越式增长来衡量管理层的决策水平,这种片面的考核监督机制激励了公立医院对经济利益的过度追求,而忽视了医院应当履行的公益性社会责任。缺乏对公立医院社会公共职能履行情况的监督是导致公立医院偏离发展目标的重要因素。

(三)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导致公立医院社会责任的履行未得到有效监督政府作为委托人在对公立医院的监督管理上不仅要关注经济效益指标,更应当将其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作为重要关注点。实际生活中,政府在监督管理制度中所提及的社会责任目标往往是纲领性制度,缺乏具体有效的测量标准和评估体系。公立医院是否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以及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质量等都可以通过观察、调查等方式获取定量指标,从而形成判断结论。政府监管部门往往缺少这一关键步骤,导致医院缺少履行社会公共责任的动力。

要想解决公立医院存在的问题,需要政府部门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和激励考核机制,这些制度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公立医院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建立公立医院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对缓解公立医院中的问题具有积极作用。公立医院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向利益相关者提供公立医院承担社会功能、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信息,提高医院信息的透明度,减少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委托人更有效地监督和考核医院管理层履行责任的情况,促进人站在更全面的角度思考医院的可持续发展策略,实现医院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公立医院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不仅能够有效缓解矛盾,还能够有效提高医院的竞争力。相比私立医院,公立医院的竞争优势体现在技术水平和品牌优势上,医院向外披露其承担的社会责任信息,可以更好地展示医院良好的社会形象,进一步提高医院的品牌价值,培养核心竞争力。

三、基于问题构建公立医院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框架

(一)公立医院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信息披露目标是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框架的出发点,对公立医院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在制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框架前,首先应明确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只有明确了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才能够进一步明确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框架的内容及模式。根据会计信息理论,会计目标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会计信息的使用主体,即为谁披露会计信息;确定信息使用主体的信息需求,即需要提供哪些会计信息;制定信息披露的模式与途径,即如何向使用主体提供所需信息。公立医院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是促进公立医院履行社会公共责任,缓解公立医院存在的问题。具体而言,公立医院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是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情况和信息,促进委托人、社会监管机构及公众有效了解并掌握公立医院为社会所做的贡献以及造成的消极影响,通过利益相关者对人的全方位监督来促进公立医院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因此,通过构建公立医院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机制,缓解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同时采取相应手段确保公立医院会计信息披露内容及模式与披露目标保持一致,最终促进公立医院经营活动得到有效监督,激励人谋求社会效益最大化。

(二)公立医院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体系信息披露内容体系是公立医院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体系所要披露和反映的对象,即作为人所承担的责任及履行的情况。结合我国公立医院发展现状和会计信息披露手段,公立医院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政府指令性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公立医院作为国家创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在政府政策的指引下承担相应的指令性任务,其业务活动具有明显的政治属性。在实际业务中,公立医院需要代替政府行使帮助弱势群体的职能,发挥其资源优势促进社区卫生体系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完善,积极承担扶持基层医疗机构、培养基层医疗服务人员和发展医疗卫生技术等社会责任。公立医院拥有更多的资源优势,不断提高我国医疗科技水平也是其重要责任之一。

(2)公共卫生保障和基本医疗服务质量的承担情况。向广大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最大程度地满足群众的医疗需求是我国公立医院的基本社会责任。这就要求公立医院分析当地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区域卫生规划以及人口计划来确定其技术力量和发展规模,做到资源与需求的相对配比,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在技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方面,公立医院应结合自己的专业力量和资源优势,根据当地实际需求情况引进、培养和发展稳定的专业人才队伍,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以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同时,公立医院作为服务型单位,应当加强服务质量水平,提高公立医院的品牌认知度。

(3)医疗服务与产品的提供情况。公立医院要想在市场中保持持续的竞争力,除了政府政策的支持,其医疗服务与产品的质量是决定性因素。只有让顾客(患者)满意,公立医院才能够在激烈的医疗行业竞争中保持优势。这就要求公立医院在经营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医疗行业执业、医务人员执业上岗及技术准入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加强医疗服务的质量控制,为患者提供合适的医疗卫生服务;提高技术研发的投入比例,加强医院人员队伍的技术力量水平;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快速增长趋势,坚持合法经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经营原则,严禁乱开药品、乱开处方,在减轻病人看病成本的同时,以最低的价格达到最好的效果,维护患者的基本权利,促进我国医疗行业健康发展。

(三)公立医院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模式信息披露模式是指公立医院在什么环境下采取何种形式对其所承担和履行的社会责任通过会计信息予以披露。公立医院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十分广泛,所涵括的信息较为复杂,与传统会计计量方法和披露内容有很大不同。因此,公立医院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不能简单地照搬传统财务会计报表的披露模式,而应当基于社会责任信息的特点,采用合适的披露模式,使利益相关者对公立医院社会责任的承担和履行情况有充分的了解,通过监督管理等手段缓解公立医院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通过财务报告中的新项目和附注形式予以反映。并不是所有的社会责任信息都无法计量,如技术创新成本、污染治理成本、环境保护成本、社会公益支出等,这些信息是可以通过增加相关会计明细科目予以反映的。因此,公立医院可以通过在传统财务报表框架下增加与社会责任披露相关的明细科目来披露其承担的社会责任,使利益相关者能够通过比较这些明细科目的发生额来判断人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除了增设会计科目,公立医院还可以加强对财务报告附注的管理与利用,在附注中披露更多其承担社会责任的信息。如,对科研支出、职工教育经费、社会公益性支出等项目进行单独列示,并适当叙述其意义与作用。这种基于现有财务报告的披露模式,可以与原有的会计信息披露模式相链接,降低了公立医院信息披露的成本,使利益相关者对公立医院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有大致了解。由于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复杂性,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可以在会计报表中披露,这种模式无法全面完整地反映公立医院社会责任的全部内容。

其次,通过叙述性反映披露公立医院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信息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有些重要的社会责任信息还无法通过货币予以计量,无法以数值形式在财务报表中列示。然而这类信息对利益相关者了解医院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具有重要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考虑使用叙述性披露模式,即文字表述法来披露无法进行会计计量的社会责任信息。这是报告公立医院履行社会责任情况最简单直接的方法。它能够解决目前还不能以货币计量综合反映社会责任信息的局限,同时也能让利益相关者掌握医院的相关信息。通过文字叙述法还可为以后采用货币计量手段解释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奠定基础,促进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不断规范。

最后,通过社会责任会计报告单独反映公立医院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随着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不断关注,社会责任会计报告日益成为企业反映其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手段,编制独立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成为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模式。独立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能够更完整具体地披露企业所履行的社会责任,不仅可以涵盖可以通过货币计量的业务活动,对于无法计量的社会责任信息也可以通过文字叙述的模式予以披露,使公立医院在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上更具灵活性。

四、公立医院推进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障碍

(一)信息披露的政策、制度和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法规或制度政策等强制性手段有利于规范和保障组织履行其应当承担的义务。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制度建设还处于较为落后的水平,公民与组织尚未认识到信息披露义务的重要性。为促进公立医院主动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加强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非常重要。在法律法规等制度性文件中明确规定其信息披露义务,有助于提高公立医院在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除了强制公立医院定期披露其社会责任信息,还需要制定信息披露的标准,以便于委托人和公众对其承担的社会责任进行监督和评价,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促进公立医院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实现医院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公立医院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目前,政府部门往往通过财务绩效指标对公立医院管理层进行考核评价,导致管理层未将承担社会责任纳入医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只关注医院的发展规模与经济效益,缺少有效的责任性战略。医院管理层对社会责任的不重视,导致公立医院的社会责任意识淡薄,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不足,更不会主动公布其社会责任报告书。这一现实情况直接制约了在公立医院中推行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形成这一现状的根本原因在于公立医院的考核机制未将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纳入评价体系中,导致医院管理层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其社会职能,而将医院打造成了利润中心,使患者看病的成本不断增加,这与其成立初衷相背驰。

(三)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成本较高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理论较传统会计信息披露理论起步晚,尚未形成完整的披露框架,这导致披露过程存在很多主观性,要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需要企业花费更多的人力成本来收集整理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增加了企业的信息披露成本。另外,与传统财务会计信息相比,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内容更为复杂,这主要是因为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所披露的内容非常广泛,对社会责任事件的成本和效益难以确认和计量,要提高此类信息的质量,需要企业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成本高制约了公立医院实施社会责任会计的积极性。

五、公立医院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优化路径

(一)强化法律法规等制度性规定与政府部门的引导作用法律法规和政府引导是构建我国公立医院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的主导力量。公立医院社会责任会计体系的建立离不开法律法规等制度性规定和政府部门的积极引导。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与组织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义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这种自愿披露的模式无法确保公立医院管理层有效履行社会责任,特别是在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况下。因此,我国通过法律法规来明确公立医院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的义务,这种强制性信息披露模式有利于公立医院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进而有利于公立医院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与此同时,政府应当重视对公立医院承担社会责任行为的引导,通过出台相关政策强化医院管理层对社会责任的重视,引导公立医院自愿进行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

(二)提高公立医院社会责任意识和信息披露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公立医院社会责任意识淡薄是制约我国公立医院推行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机制的重要原因。公立医院作为信息披露主体,是构建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的核心要素,医院的社会责任意识与信息披露的主动性都直接影响到披露机制的有效运行。只有不断提高我国公立医院社会责任意识,鼓励其不断加强在社会责任方面的投入,才能够有效促进公立医院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我国应当建立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信息披露模式,要求公立医院必须形成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让医院管理层认识到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的披露有利于树立医院良好形象,同时也是响应政府要求的必要措施,提高其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承担披露主体的责任。

(三)加快制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准则及指导细则社会责任会计作为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建立社会责任会计准则和披露细则是实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前提条件。准则和披露细则能够有效指导公立医院对社会责任信息的整理、加工与披露,是其在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的基本依据与原则,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由于我国在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尚未形成完整的研究成果,故可借鉴国外理论成果与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公立医院的实际情况,在已有的会计准则基础上,制定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指导细则,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内容和模式等重要要素进行明确规定,指导我国公立医院披露社会责任信息。

(四)开展社会责任审计工作,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开展社会责任审计有利于提高公立医院履行社会责任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作为一个事后监督工具,社会责任审计能够有效监督公立医院管理层经营管理决策的合理性,通过专项审计报告来影响公立医院的决策。由于我国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是采取自愿的模式,因此,开展社会责任审计能够有效监督公立医院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保证公立医院对外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的真实性与公允性。通过强化公立医院在社会责任方面信息的披露,可以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使公立医院向利益相关者披露其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并将社会责任审计纳入公立医院的年报审计范围,不断规范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合理性、规范性,促进我国公立医院管理层提高社会责任意识。

六、结论

社会责任正逐渐成为影响企业竞争力的重要软实力。公立医院作为部分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应深刻认识到社会责任对其发展的重要作用,用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来提高医院的核心竞争力。我国要实现国民经济和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应尽可能快地构建和完善公立医院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通过对外披露公立医院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促使公立医院管理层提高社会责任意识,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公益性本质,履行社会责任,积极主动参与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阳秋林:《架构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指标分析体系》,《审计与经济研究》2005年第2期。

[2]阳秋林、李冬生:《建立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构想》,《审计与经济研究》2004年第6期。

[3]阳秋林:《中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模式的架构》,《当代财经》2005年第6期。

对公会计履职报告篇2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审计工作在干部管理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管理监督制度,使我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组织机构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成立东方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三、审计对象及范围

本实施方案主要适用于我市各乡镇党政机关、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对上述人员任期期间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

四、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2.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

4.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5.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二)党政工作部门、各乡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2.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3.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4.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2.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营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四)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注意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

1.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

2.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3.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4.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5.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五、审计程序

(一)审计准备阶段

凡需要进行任中或离任审计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办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市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对象和要求立项,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提前3日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别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二)审计实施阶段

1.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和市国资办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动员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2.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3.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1)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2)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3)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4)其他有关资料。

4.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此外,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三)审计终结阶段

审计组实施审计事项结束后,向审计机关提交报告,报告提交前,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要求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机关经审议,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并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把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申诉,由审计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六、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一)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二)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三)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及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对公会计履职报告篇3

【关键词】社会责任;会计报告;体系

一、建立社会责任会计报告体系的意义

(一)建立社会责任会计报告体系是我国企业所处社会环境的客观要求

国家以对子孙后代负责和对国际社会负责的态度,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资源和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传统的以资源高投入和环境污染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是不可取的、不可持续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企业片面追求高利润,从而使得起决定作用的价值规律在面对有关生态平衡、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社会问题上显得无能为力。而社会责任会计报告能从社会的角度去披露企业所取得的各方面的效益,特别是能从社会责任的成本和社会责任的效益对比中确定其社会净贡献,避免了传统会计报告只从经济过程本身来披露其经济效益的弊端。只有将与经济活动交织在一起的社会和环境因素考虑在内来评价企业的效益,才有可能消除企业经济行为的“内部经济性”而外部“非经济性”的现象。因此,在我国急需建立社会责任会计报告体系。

(二)建立社会责任会计报告体系是实现企业目标的需要

新《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运作行为不仅关系股东、职工等内部利益关系人的利益,也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在追逐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新《企业财务通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依法实施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等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法律制度要求企业要履行其社会职能,以使企业的社会目标得以体现,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告已势在必行。

(三)建立社会责任会计报告体系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随着企业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企业有能力且愿意承担部分的社会责任。通过编制社会责任会计报告披露有关社会责任的会计信息,可以提高企业的社会地位,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将会给企业带来更多的效益。所以说,建立社会责任会计报告,披露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既是社会的需要,同时也是企业本身发展的需要。

(四)建立社会责任会计报告体系是我国企业全球化的必然选择,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是对企业经营管理所要履行的基本社会责任的规范

我国外贸企业,特别是那些以劳动密集型为核心的出口加工企业,要走向世界,在国际大融合的潮流中,为拓宽生存空间,提高经济效益,就必须很好地履行其社会责任。借助国际标准的实施,加快我国外贸企业并最终在全国所有企业中实施社会责任会计,必将促进我国企业全球化的进程。

二、建立社会责任会计报告体系的现状

(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在生产经营中只考虑经济效益和经济成本,而不重视社会成本和环境成本;同时履行社会责任又会增加企业的成本负担,所以企业一般都不太愿意甚至逃避履行其应履行的社会责任。这种仅仅将企业看作是一个单纯的盈利组织的传统思想必然导致企业对社会责任目标的忽略。实际上,企业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之一,其运行显然离不开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而这种自然和社会环境的保护以及维持责任只能靠生存在这一环境中的每个组织和成员来共同承担。另外,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高度统一的国民经济管理体制,国家管得过死,对企业职能和责任认识不清,国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得到的利益为国家所有,对社会造成的损失由国家承担,这也导致企业社会责任观念淡薄。

(二)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有关法规尚不完全或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缺乏约束机制。社会责任的履行从法律上看,属于义务的范畴,可无论是在社会责任意识强,道德风尚高的国家和地区,还是在社会责任意识薄弱,社会道德风尚差的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和保障公民和组织履行其应有的义务都是必要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的阶段,加强法律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法律制度还有很多空缺,虽然已制定了《公司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但仍未全面规定企业必须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容,造成我国实施社会责任会计没有法律依据,或主观随意性大,给具体实施造成很大障碍。

(三)我国社会责任会计理论体系不完善

我国研究社会责任会计起步较晚,还没有设立专门的研究机构,很少有这方面的专著,对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在许多领域还是空白。这一方面是社会各界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认识不够,无论政府还是会计职业团体都未对社会责任会计产生多大的兴趣,当然更没有任何这方面的规定。理论界虽有不少学者对其研究,但由于未得到政府的支持,进展也较缓慢。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社会责任会计出现了许多用传统会计方法不能解决的新问题。实务界关于企业披露相关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也只是停留在原始的自发阶段,十分不规范和不完整。现有的会计报表体系对企业的社会贡献(上缴利税、劳动就业率、全员劳动生产率)情况反映不足,无法满足国家管理部门对企业会计信息的需求,这已成为会计信息披露的重大缺陷。

三、建立社会责任会计报告体系的设想

目前,我国会计界对企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内容尚未统一,但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和西方社会责任会计的经验,社会责任会计要求企业履行的社会责任至少应包括:企业对投资者、债权人的责任,对职工的责任,对政府的责任,对客户的责任,对周围社会的责任,对改善生态环境的责任。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也就是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应披露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

(一)人力资源的开发与使用情况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人力资源已成为企业兴衰的决定性因素。企业在开发利用和保护人力资源方面的信息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企业在发展人力资源方面所从事的工作是多方面的,它包括企业职工结构、招聘录用、劳动保护条件、技术培训、职务轮换、确定合理的工薪水平、企业文化、培养职工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与职业道德以及增进企业职工和管理人员的相互信任,促使职工和企业目标的协调一致等等。

(二)产品质量及相关服务情况

企业成败取决于市场,取决于消费者,所以企业必须给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和合格产品。这包括消费者的权益,产品的性能、安全保障措施、售后服务和顾客对产品的满意度等方面的信息。这样可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改善与顾客的关系。

(三)其他相关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企业要依法实施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如;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有毒物质等对环境的污染,尽量降低能源消耗和生产对环境保护有益的产品。企业需要使用社区的各种基础设施和其他资源,也有义务对社区作出相应的贡献,如:提供人财物资助、发展社区的公共事业,提供平等就业机会,为下岗职工提供培训等。在社会责任会计报告中还需要反映企业对政府履行义务的情况,如:缴纳的有关税金、教育附加及有关费用。

建立社会责任会计报告体系是社会责任会计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因为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需求者的覆盖面远比传统会计信息需求者的覆盖面广得多,并且他们更关心和要求的是精炼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

【参考文献】

对公会计履职报告篇4

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犯罪及其他犯罪。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六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指导,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职责和措施

第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制定、实施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开展内部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加强对隶属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

(三)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采购等重点岗位、环节的监督与管理;

(四)建立、完善任职和公务回避、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五)实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按职责查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八条国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二)建立健全廉洁准入、失信惩罚制度,促进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三)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健全网上审批、网上招标、网上招生等技术预防系统;

(四)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五)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招标时可以向检察机关查询投标人行贿犯罪档案;

(六)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和行政层级监督,建立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

(七)建立健全案件办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司法纠错机制,依法及时纠正司法过错行为;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九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企业经营决策、分配、财务、工程招标投标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度;

(二)建立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运作、物资采购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制度,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的监督;

(四)加强对人事、财务、采购等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得任用、聘任不具有法律规定资格的人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条检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依法查处职务犯罪;

(二)收集、分析、处理职务犯罪信息;

(三)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四)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警示教育和预防措施咨询活动;

(五)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六)在重点行业、领域与有关单位共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

(七)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一条监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二)开展廉政法制教育;

(三)建立健全廉政建设责任制;

(四)收集、分析、处理行政违纪信息;

(五)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六)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二)加强对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指导;

(三)开展财经法制教育;

(四)收集、分析、、处理财经违纪信息;

(五)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设立的监察或者审计等部门,在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指导下承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有关部门和干部培训院校在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培训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培训内容。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十五条新闻媒体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述职报告,接受评议和考核。

第三章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对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进行督促、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应当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并抄送其主管部门;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和审计建议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必要时,检察建议等相关建议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审计机关。

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机关,并报送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建议单位整改工作的督促与指导。

第十九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或者书面建议其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责令其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机关。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或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控告、举报属实、有功的,有关机关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

控告人、举报人因为举报而使本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保护,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的年度财务预算。国有公司、企业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公司、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违反行政纪律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致使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

(二)明知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而隐瞒不报或者不移交检察机关处理的;

(三)干扰、妨碍或者拒不配合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

(四)不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造成后果的;

(五)对控告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控告人、举报人的;

(六)其他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泄露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单位,参照本条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对公会计履职报告篇5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省委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办法规定,结合我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由州和县(市)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监督职责并负责贯彻执行;州直各委、办、局党委(党组)由其纪检委(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监督职责并负责贯彻执行。

第三条各级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州、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部门或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工作。

州、县(市)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监督内容

第五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原则的贯彻落实。对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推荐的执行。选拔任用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提任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下一级职位任职两年以上的经历。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不少于两个月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破格提拔干部可在文化程度、工作年限、工作经历、任职年限上适当放宽,但不得违背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越级提拔一般只能越一级。

第七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基本程序的履行。

(一)监督履行民主推荐程序。对民主推荐方式的采用、范围的选定、程序的履行,以及运用民主推荐结果、确定考察对象人选、执行民主推荐责任制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督履行考察程序。对考察标准、内容的制定,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的选定,履行考察程序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督履行酝酿程序。对在规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提交党委(党组)会讨论前征求纪检机关的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监督履行讨论决定程序。对讨论决定程序的履行,票决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监督履行任职程序。对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六)监督履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程序。

第八条监督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的执行。对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原则、适用职位和范围、报名条件和资格、基本程序的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监督干部交流、任职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的执行。对干部交流和回避的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干部免职、辞职、降职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纪律的执行。对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监督方法

第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报告预审制度。

(一)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才能提交本部门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1、破格提拔(包括越级提拔)干部;

2、提拔本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及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3、提拔群众反映较大、有争议的干部;

4、提拔曾被执法机关立案的干部;

5、提拔曾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以及非工作需要免职的干部;

6、提拔超过任职年龄规定的干部;

7、由企(事)业单位调入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

(二)一次性提拔和调整干部超过管理干部总数5%的,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预审。

(三)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急需提拔、调整干部的,必须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报告预审,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四)党委(党组)要在讨论决定三天前将拟任免干部的请示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及考察预告材料、民主推荐材料、领导班子职数配备情况报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进行审批,未经审批的干部任免一律无效。

(五)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在本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干部之前,对拟提拔担任县(处)级、乡(科)级领导职务的人选是否存在影响任职的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认真查核考察预告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反映考察对象的问题,由考察组受理并调查核实,形成调查结论。涉及影响任职问题的,可与干部监督机构共同调查核实,经查核问题属实的,不得作为领导干部拟提拔任用人选。

第十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对任职满两年以上的党政“一把手”进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对“一把手”进行调整时进行离任审计;对群众举报“一把手”任职期间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提拔掌管资金、物质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或直接主管人员,可结合考察进行任职前经济责任审计,也可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前安排。审计结论应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实行派员参加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制度。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下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工作的会议。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或暂缓讨论:实到会人数未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的;应报告预审而未报告预审的;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事实不清而未暂缓表决的;表决时未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的;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等。

第十五条坚持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一)除特殊岗位的人外,拟提拔的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进行任职前公示。

(二)遇有被举报人与所在地方或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分管干部和纪检工作的领导成员有亲属或系身边工作人员,以及重大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直接调查核实。

(三)对公示期间举报的问题,根据问题性质进行分类处理,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公示举报问题一般应在一个月内查核完毕。

(四)经核实确有影响任职问题的,须经党委(党组)复议,不予任用。

第十六条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制度。

(一)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要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形成专题报告,报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二)对下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不定期抽查的基础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抽查数量不低于所属党委(党组)总数的30%。主要检查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干部监督管理、执行组织人事纪律情况,重点检查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选人用人情况。

检查应在一定范围内预告。检查结束时检查组要向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进行情况反馈。

(三)对检查情况要进行综合分析,总结经验、疏理问题、查找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向本级党委报告,并向被检查党委通报查出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跟踪督查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举报制度。

(一)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开设电子举报信箱、接待群众来访等形式,进一步拓宽群众举报渠道,广泛听取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受理群众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问题的举报。

(二)对群众举报问题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举报问题调查核实。署名举报的必须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三)本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办理的举报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上级交办或督办的举报案件,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完成。确因情况复杂,两个月内无法完成的,要说明理由。

(四)要认真调查并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结果。对事实不清、没有明确处理意见的调查处理报告,要退回重办。借故拖延或顶者不办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八条健全党委常委会和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

(一)党委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要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二)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主要领导成员不得先做表态性发言,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其他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醒或要求纠正,必要时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三)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巡视制度。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可组成巡视组,对下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和申诉,督办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研究提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实行提拔和调整干部限额制度。除领导班子换届等特殊情况外,每年提拔和调整干部人次不得超过本级党委(党组)管理干部总数的20%;一次提拔和调整干部不得超过本级党委(党组)管理干部总数的5%。因工作确需超限额调整干部的,事前必须报告预审。

第二十一条实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全程记实制度。凡干部提拔,对人选的提出、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及任职的全过程,都必须翔实记载,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以舆论监督为载体,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已查处案件的曝光力度,宣传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典型经验,揭露和批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现象。

第四章附则

对公会计履职报告篇6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社会责任会计

一、企业的社会责任与社会责任会计

(一)企业的社会责任

当前,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可概括为以下10个方面:

1.履行企业创收责任。首先创收是企业对社会应尽的一项义务,企业收益是衡量企业对社会所做贡献的基本指标,体现了企业的综合效益和整体状况,也是企业实现或完成其他社会责任目标的经济保证。

2.履行人力资源开发责任。企业吸收和容纳社会劳动力就业,并给予应有待遇,职工又通过企业提供的培训、学习和实践,成长为具有良好素质、优秀技能的人才,从而对国家社会有所贡献。

3.履行保护生态环境责任。企业要投入资金、物资、技术及人力,防止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对已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为社会民生、子孙后代做出贡献。

4.履行节能减排责任。企业是各类能源和稀有资源的消耗大户,通过科学管理和相关技术措施,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原材料消耗率,推行可循环生产,既可降低企业成本,又可为国家节约和保护资源。

5.履行公益事业责任。企业在享受所在地区(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的服务时,应对本地区(社区)的发展,尤其要对存在的弱项,如公用设施、公共事业、文化教育等方面进行财力、物力及人力方面的支援,以建立和谐社会关系。

6.履行消费者权益责任。保证产品的质量性能,降低产品成本,积极做好售后服务,确保广告真实,让顾客用户满意。更要不断开发新产品、推出新项目,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为社会公众做贡献。

7.履行维护职工权益责任。保证职工享有合理公平的收入,改善劳动条件与环境,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及时缴纳统筹基金,改善福利待遇,执行法定假日及职工培训教育的有关规定,使职工权益不受侵害。

8.履行信息真实责任。企业要根据自身财务经营状况及时编制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报告,为相关部门及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依据,为金融机构准确及时处理有关债权、金融资本权益及税收等事宜创造良好条件。

9.履行“社会责任投资”的责任。社会责任投资是随着社会责任会计兴起而产生的一种投资新概念,核心是鼓励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为社会的公益事业进行投资,尽一份投资的社会责任,达到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兼收。在发达国家,为社会责任投资还设有专门的机构,制定了考核指标,以引导和考核企业的社会责任投资,并保证投资者获得安全的回报,使社会责任投资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现实意义,所以把它特别列为企业应尽社会责任的内容之一。

10.履行企业自身特征及生产经营需要所决定的其他有关责任。

(二)企业社会责任会计

社会责任会计是从整个社会利益的角度,而不是单纯地从企业的角度来衡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果。社会责任会计主要反映和监督企业的社会责任及其履行情况,使会计服务对象从单一传统的为企业自身服务转变到为整个国民经济服务。会计处理从企业内部的财务收支和财务成果转向企业外部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形成会计职能的充分内涵和广泛外延。经济学者们认为,从微观经济视角转向宏观经济视角,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社会影响进行计量、报告、监督和控制,为此要涉及到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和数据收集。所以,社会责任会计实质上是在保证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下,为企业管理者、政府、社会等相关利益集团和个人的决策,提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会计信息系统。其信息内容是从社会角度出发,报告分析企业的社会成本、社会收益和对社会的净贡献等,主要反映履行社会责任情况指标,如资本及销售的增值情况、企业股东、职工及债权人的所得以及为社会进行公益服务的相关费用。

通过以上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揭示和确认,通过对会计学功能及方法的理解和诠释,把企业在处理与社会相互关系时应尽的义务和履行的责任作为主体,用会计学的功能和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和确认的全部实务程序和内容,已经成为会计界公认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按此思维,当前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可作如下简练的诠释或界定: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是在兼顾企业和社会最大权益的基础上,更着眼维护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为政府、社会公众及企业相关利益集团和个人的决策提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会计信息系统。它通过社会学与会计学的有机结合,在法律政策和道德规范的引导或约束下,运用会计特有的技术和方法对某一单位的经济活动所带来的社会贡献和社会损害进行反映和控制。

二、我国亟待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会计

(一)社会责任会计对会计领域的潜在影响

1.社会责任会计改变了传统的会计思维模式

社会责任会计从宏观视野出发,把企业放在整个社会的开放大系统中进行会计审视和处理,除了针对本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效益外,还把本企业对社会带来的贡献和损害进行会计管理、控制和报告,这种思维模式是会计学术思想领域里的一场巨大变革。

2.社会责任会计延伸了传统会计的职能和机制

社会责任会计扩大了会计审视领域,丰富了会计学理论范畴,增加了会计报告的服务对象。由于社会责任会计新学科的形成,充实了原有会计学理论及会计实务的内涵,扩展其外延,使企业的会计职能和机制得到空前强化和发展。

3.社会责任会计提升了会计整体实务使命感

与传统会计相比,社会责任会计在会计实务的过程、方法、工具等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相通性,尤其社会责任会计的核算中要运用到传统会计的许多会计信息、基础数据和核算内容,即两者的信息共享。在这种存在诸多共性的格局中,通过建立社会责任会计系统,规范社会和本企业的会计秩序、会计纪律,使传统会计工作实务渗透到社会责任会计领域,提升了企业会计工作的使命感。

(二)社会责任会计是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

1.社会责任会计保障了可持续发展战略

社会责任会计的目标是社会责任的履行效果,而它的主要内容则涉及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社会公众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公民的教育培训,社会的公共设施及利益享有等方面。这些项目及内容可视为我国当代政、经、法、教、科、文等方面目标的重要表现载体,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保障,很大程度影响我国经济发展。

2.社会责任会计加强了政府宏观调控

社会责任会计不仅能真实及时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而且还能公允地报告企业提供给社会的效益,使政府全面准确地评价企业的业绩,及时发现影响经济发展的因素,以便正确有效地进行宏观调控。由于社会责任会计的实施,能够克服和弥补当前我国在宏观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某些不足,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社会责任会计加强了政府宏观调控。

3.社会责任会计改善了国家对外贸易关系

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一些国家经常对我企业在执行社会责任或社会责任会计方面找借口,设置贸易壁垒,或提出反倾销诉讼等。为此,在我国完善推行社会责任会计应当是改善对外贸易环境的重要措施。

(三)社会责任会计是企业发展进步的需要

1.促进了企业与社会的和谐

社会责任会计把曾经是一个单纯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企业,纳入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大社会利益集体内,改变了会计为本企业自身利益提供信息,而将社会公共利益排除在外的格局,由此促使企业在充分享有社会公共资源和服务的同时,能更多地承担社会责任,投身于公共福利事业,改善企业和社会、社区的关系,为创建和谐社会发挥重要作用。

2.为企业树立良好形象、促进企业发展

企业在社会责任财务报告中披露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效果,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同时也向管理当局和社会公众宣传和展示自身的形象,尤其是社会责任财务报告中有关公益活动的披露,是吸引政府和公众注意力、树立企业形象和赢得信誉的最佳机会。企业应通过财务报告增加企业信息量,扩大报告的公开性,除了报告企业的社会责任执行效果外,应增加展示企业综合实力、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人才吸引培养、环境治理等方面信息,为企业的利益各方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了解企业的窗口,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和可信度。

三、我国实施社会责任会计的设想

(一)实施社会责任会计应遵循的原则

1.社会性原则。传统会计从自身角度反映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社会责任会计则要求企业以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履行社会责任。社会责任会计的社会性原则,首先体现在它核算的主要内容及首要指标是社会净贡献。

2.政策性原则。由于社会责任会计具有社会属性,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国家社会形势及相关政策的影响和制约。所以会计活动要遵循适时的政策法规,而政策效果会在报告中反映。

3.真实性原则。企业在社会责任会计中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一切会计信息,不容主观臆断。在选择会计程序、计量形式和处理方法上也要可靠、有效,避免信息失真,确保信息的决策价值。

4.可比性原则。为了使不同行业在不同时期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具有可比性,企业不能随便变动会计处理程序及方法,尤其在当前对会计科目、计量、方法、表格形式尚未统一规范的情况下,对无法采用货币计量的事项可采用文字说明(非会计基础型)予以报告,以增强可比性。

5.约束性原则。对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给社会和环境形成损害的结果、给公众生命财产造成危害和安全隐患的影响及对企业未完成应履行社会责任的事项不允许回避,政府要做出明确规定,要约束企业必须如实地进行会计信息披露。

(二)改善当前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

1.存在问题。当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是: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全面,几乎没有能按前述企业应承担的10项社会责任进行披露,远不能满足有关方面决策的需要;信息披露中以文字型为主,报表型居次,致使不能清晰反映社会效益、成本及资产等概念或指标;信息披露中定量披露少,定性披露多,所以降低了履行社会责任的对比性。

2.改善建议。政府要运用法规明确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以此约束或强制企业进行全面充分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对企业主管及财会人员进行有关社会责任及社会责任会计的专业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提高有关人员的认识,并掌握有关方法和技能,最终能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报告;加快制定并颁布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准则及制度,并制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机制,以完善和规范信息披露;针对社会责任会计的执行效果及对社会公众的贡献,对企业进行奖励和批评,并在社会中公布,促使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

(三)实施社会责任会计的设想

当前在我国尚没有正式或全面实施社会责任会计的企业,大部分企业处于起步阶段,只有个别社会责任考核指标体现在企业财务报告中,如社会贡献率、社会积累率等。国家经济发展急需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实施,社会各利益集团及成员急盼看到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财务报告,本着需要与可能的现实,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步骤,逐步完成社会责任会计的实施。

1.初级实施阶段。以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作为社会责任会计的初步内容,要求企业在其财务报告中对涉及社会责任会计的事项,设附加专项报告作为财务报告组成部分。对尚无公认指标反映的事项可用文字予以说明,对可用指标进行反映的事项可用货币(会计基础型)进行计量,其中无法采用货币计量的事项可用文字说明予以披露。

2.积极过渡阶段。在初级实施阶段的同时,政府和行业应投入一定的人力,积极进行我国社会责任会计职能可规范运行的相关准备工作,在总结初级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我国社会责任会计准则和制度,使社会责任会计核算的内容、方法、科目、指标、计量及表格等事项得到规范。在完成以上工作的基础上还应设计制定企业社会责任财务报告模式,最后形成我国社会责任会计核算报告体系。

3.正常实施阶段。在完成以上相关准备工作并建立了我国社会责任会计核算报告体系之后,即进入了正式实施阶段。在此阶段,要做好一些必要的配套工作,主要有:设计制定社会责任会计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社会责任会计的内部审计及控制;在社会上建立相应的咨询服务机构等工作,最后要在吸收借鉴和引进国际上最新的社会责任会计方面的理论、观念、方法、准则的基础上,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责任会计体系,并逐步与国际标准趋同。

主要参考文献:

[1]黎精明.关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对外经贸财会》,2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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